国家光伏质检中心与中节能太阳能签署框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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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这样的理由仍然不能成立。
文本作为独立的存在,其功能在于: (1)信息传递的功能。原生的符号是人在本能的带动下使用和解释的,如声音的音调、表情的变化和手势。
及至法学领域,自奥斯丁以降,运用语言学的理论分析法学问题的研究进路日盛兴隆。因为对法权而言,法律实质上不仅是欲然和应然,而且还是人民生活中的一种实际有效的力量。依此理路,笔者认为,显现的法律与隐在的法律之整合毋宁可视为立法者的完整的立法意图。例如,戏剧文本的存在,为艺术人员从事戏剧活动提供了具体的指导。亦有学者认为,法律作为封闭完美的体系、藉以排除法官造法回溯的想法,只是在重复一个美丽,但却是欺骗人的幻梦而已。
文本可以表示我们通过思考所发现的任何现存或过去事物的原因以及我们所发现的现存或过去事物可能产生的结果,进而为人们对社会资源进行整合提供合理的路径。文本的初衷在于表达作者的意图,通过文本向世人所展现的,是作者意欲表达的一定效果。六、余论:界权成本概念的进一步阐释 既然界权成本决定法律边界,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如何理解和度量界权成本。
[1]科斯定理提出半个世纪以来,仍然有待回答的问题是,法律的性质是什么,以及法律的边界究竟何在。但是,这样的理由仍然不能成立。而事后的损害赔偿,则是恢复原有关系,确定权利价格,是校正正义问题{5}(P.393)。[21]总之,如果当事人对权利的范围和归属并无争议,仅仅是由于难以"发现相对价格",我们很难理解,为什么他们需要诉诸法院进行权利定价。
注释: [1]Ronald Coase, The Nature of the Firm, 4 Economics 386, p. 386(1937)。[23]See Coase,supra note 5,at 8. [24]比如"禀赋效应", See Daniel Kahneman, Jack Knetsch, and Richard Thaler, Experimental Tests of the Endowment Effect and the CoaseTheorem,in Cass Sunstein(ed,),Behavioral Law and Economic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0. [25]Guido Calabresi and Douglas Melamed, Property Rules, Liability Rules, and Inalienability:One View of the Cathedral, 85 Harvard Law Re-view, pp. 1089,1095,1107(1972) [26]比如当事人可以采取信息经济学上所谓的"信息甄别"和"信号传递"。
[15]Coase, The Federal Communication Commission, 4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al ,p. 27(1959). [16]Coase, supra note 1, at 25. [17]Coase, supra note 5, at 8. [18]Ronald Coase, The Nature of the Firm,4 Economics 386 , p. 386(1937).中译本见科斯:"企业的性质",载罗卫东编选:《经济学基础文献选读》,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69页(中译文选自科斯:《论生产的制度结构》,盛洪、陈郁译,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尽管我们看到的是法官判案和议员表决,但其实质意义是法院和议会的权利界定。不论界权的主体是法院还是议会,不论决策过程是采取法官独立判断还是议员多数决定,法律界权的基本特点都是独立于双方自愿合意的公共强制决定。关键词: 法律界权|科斯定理|交易成本|界权成本|法律边界 继企业之后,法律成了经济学的第二个黑匣子。
"交易成本过高"只是表象,背后的实质,就是利益分歧要求权利界定。正如盛洪教授看到的,科斯笔下的法律界权之不同于市场交易,有两个重要方面:"第一,它是由非当事人来作的决策。反之,如果当事人都对权利归属没有争议,仅仅是对赔偿或补偿价格有所分歧,这时任何一个专业的行政部门、仲裁机构或者私人组织都要比法院做得更好。从利益分歧到权利既定,这一过程所需付出的经济代价,就是"界权成本"。
[27]这就涉及主观效用论(序数效用论)和客观效用论(基数效用论)的不同。权利界定就是利益分配。
而构成这些界权枷锁的制度限制,从经济学来看,也正是为了降低法律运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过于高昂的界权成本。或者说,这种情况下的司法定价成本往往要比市场更高。
但是,所谓"法定价格"并非市场交易或资源配置意义上的"价格"。二是,交易各方存在"策略行为"或者"认知怪癖",[24]比如"敲竹杠"(holdout)、"搭便车"(freerider)之类。实际上,只要司法救济确定了权利的边界,也就客观上决定了权利的分配结果。法定"价格"不是真正的市场价格,法定价格对市场价格的任何偏离,都会使司法定价变为一种财富的再分配。只不过,这里所谓的"初始"并非时间的先后,而是逻辑的次序,并非相对于市场的再次安排而言,而是相对于司法的后续定价而言。法律不会无所不管,恰恰是因为边际界权成本递增制约着这一过程{2}。
只要存在利益分歧,就会存在界权需求。不论是司法定价还是市场定价,同样遵循科斯第一定理:权利的清晰界定是权利交易的前提条件。
企业是自愿交易的市场替代,法律是强制交易的市场替代。Goodridge v .Dept. of Public Health ,798 N. E. 2d 941 (Mass. 2003)。
柏拉图的理想国并不需要经济学,反之亦然。{8}[美]登姆塞茨:"关于产权的理论",载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刘守英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从法律的性质来看,这一理解不再正确。这是为什么在社会契约之前必须讨论自然权利的根本原因。因为这才意味着一个权利被明确划定了边界,由此可以进入流通领域,成为市场交易的对象。纷繁复杂的历史现象背后是一个一以贯之的经济学道理:从利益分歧的出现到法律权利的界定,受制于权利界定的供求关系和边际替代。
首先,法律的性质是一种最为基本的"界权体制"。"正确的进路,是"利用机会成本方法","比较不同社会安排所产生的总产品","考虑这些安排在各方面的总效应"。
权利界定是定价的前提而非定价本身。法律选择的机会成本,因此往往被视为一种特殊类型的交易成本。
一如前述,法律的性质总是可以按照企业的性质来加以类比。这样,法律的交易成本,又被理解为类似于企业的组织成本-"管理成本"。
{5}[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年版。法律经济学面对的根本问题恰恰在于,如何在一个界权成本为正(即存在利益分歧)的真实世界,实现最优的权利界定。受理之后还要决定何时审理,适用何种程序。而次贷危机已经促使美国联邦政府开始了几十年来最为巨大的金融体制改革,由此将给既定权利的重新界定带来非常深远的革命
企业是"用一个契约代替一系列契约",法院不是。[36]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的产生和发展,就是一个不断涌现"利益分歧"、不断提出"权利主张"、不断产生"权利争议"的动态过程。
总之,依照法律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的主流观点,"法律的性质"就是"企业的性质"。当人们无法自愿达"一个契约"(企业)或是"一系列契约"(市场)时,[18]就需要法律代为交易。
法律界权在客观上的作用只是再一次的财富"分配",是一个"分配正义"问题。在生产选择的时刻,所有交易成本都成为了沉没成本,因为资源配置的选择已经做出。